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受陈家林等人的委托,由杨状律师担任其诉东方航空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认为东方航空公司等并未将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充分有效告知原告,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未充分有效告知办理登机手续提前时间。
1、被告在庭审中一直强调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是常识,但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常识的意思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情况,但对于该提前时间,远未达到常识的标准;
2、庭审中尽管被告提供了部分证据,但并无一份证据显示了被告已经充分有效地告知了原告提前办理登机手续的情况以及迟到的风险。尽管被告律师指出迟到的常识就是上不了飞机,但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出团通知书(假设真实的情况下)上至少提前90分钟的说法,代理人认为,若乘客晚于90分钟但提前30分钟照样是可以办理登机手续,也就是说本案中第三人的出团通知书中的时间并不准确清楚,反而容易让旅客引发误解。
3、被告提供的行程单仅要求旅客查看《旅客须知》,并无提前办理登机手续的提醒。由于本案中的部分原告年龄较大,根本不可能根据《旅客须知》前往被告网站查阅,在其他航空公司行程单能够提醒提前办理登机手续时间限制的情况下,被告的要求无形中增加了旅客的义务。
4、代理人认为行程单系明显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知情权等的规定,被告并未履行对重要事项的提醒义务。
5、被告一直声称行程单等资料系固定格式,航空公司无法单独进行修改,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代理人认为,在其他航空公司通过盖章提醒的方式告知旅客提前办理登机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为旅客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6、由于本案中存在代替其他人签署旅游合同的情况,且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份数很少,在行程单等未明确提醒告知提前办理登机手续的情况下,很容易加重旅客的责任。
二、被告工作人员未妥善处置是本案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到达机场时并未迟到,系因为机场的设备出故障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无故要求其排队才耽误了时间。因此,主要责任应该在被告。
终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未充分准确地告知提前办理登机手续以及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及第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本案的诉讼,不仅是原告个人的事情,更是涉及到无数即将乘坐飞机的老百姓的事情,从航空运输服务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意见以供参考!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状
2012年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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