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代理本案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认为,东航公司在未告知陈某提前登机时间且陈某并未迟到的情况下,不履行航空运输服务,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造成陈某等人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陈某及亲友六人原定于2011年7月6日11时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MU5812航班去昆明跟团8日游,7月6日10点17分左右陈某等人到达浦东机场C登机口时,经询问机场工作人员后要自己去自助机器办理登机手续,但陈某等人在自助机器上反复几次输入身份证号均未办理成功,在请求工作人员办理时,工作人员试了几下后称要到8-12号柜台办理。
后陈某等人来到柜台前看到有人在排队,考虑到时间紧迫,便从隔离带下钻进去直奔空闲的12号柜台办理登机手续,但工作人员不顾陈某再三解释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一味的要求其去排队。最后当陈某等人再次来到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工作人员称国内航班须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手续,现已晚一分钟(10点31分)故无法办理登机。后陈某等人与东航工作人员交涉但未果。
事后陈某等人为了赶上旅游行程想乘坐其他航班飞机,但当天浦东机场与虹桥机场均没有经济舱的航班,唯有虹桥机场有头等舱可乘,在与旅行社协商后,旅行社称如赶不上当天的航班就视作陈某等人放弃旅游,最终陈某等人共花费人民币23940元购买了当天去昆明的东航头等舱机票。后本案经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代理本案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认为,东航公司在未告知陈某提前登机时间且陈某并未迟到的情况下,不履行航空运输服务,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造成陈某等人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此,陈某等人近日已将东航告上法院,目前相关法院已收下材料将进行立案审理。
本文源自“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fazhixinwen/minsheng/201204/2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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