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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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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出租房屋的风险:经济赔偿及失去人身自由
来源:本站  点击:957  时间:2021-11-30 1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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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状律师
 
  做律师久了,很多事情首先看到的都是风险。
 
  大状最近设计修改了好几份房屋租赁合同,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住宅租赁合同,也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办公或厂房租赁合同,对于律师而言,修改或设计合同永远是件头疼的事情,尤其对于处理案件越多经验越丰富的资深律师而言就越是头疼,因为总是想着合同中是不是还缺什么条款,所以有时候尽管有类似的合同模板,但是还是要思来想去。今天大状就和大家聊聊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的风险问题,主要涉及房东的经济赔偿和人身自由方面的问题。
 
 
房东出租房屋的风险:经济赔偿及失去人身自由
 
 
一、经济赔偿风险
 
  很多房东为了降低成本,房屋及室内用品尽管已经比较破旧也不愿意进行更换或及时维修,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事。租客洗澡煤气或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等类似的新闻每年都有,不管是怎样的事故或意外,对于房东而言,房屋本身因为发生事故,肯定对于以后的出售或出租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还要应对受害者家属的索赔要求。
 
  还有些房东为了将房屋高价租出去,只愿意花很小的成本对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翻新,但是所选的材料可能就不合格了,同时房屋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通风除甲醛等就急着出租,这样的话租客租赁房屋后就很有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
 
 以上两种类似的情况在已有的案例中已经有所体现,很多情况下最终房东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
 
  很多人可能无法理解,认为自己就是出租个房屋,怎么就失去人身自由了?这种情况现实中确实不多,但是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失火案案例应该给所有的房东敲响警钟,出租房屋后,不是仅仅收取租金了事,还需要对房屋情况及租客行为进行一定的注意。
 
  大概案情:2010年至2017年12月间,徐某冬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仅有宽0.95米的一个出口。其间,徐某冬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某某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某某从二层私拉电线经楼道至一层,给自己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某某给其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户5人当场死亡,2人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4人多处皮肤烧伤。徐某冬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于当日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冬(房东)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徐某冬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冬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而拉电线给电瓶充电的赵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赵某某未提出上诉,徐某冬以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徐某冬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因而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徐某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年3月26日,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作为房东,在出租房屋后,还是要尽量注意房屋状况及租客的不当行为,以防发生一些本可避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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