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违约金和定金只约定了一项,毫无疑问,应该按照约定的来赔偿,若违约金金额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对于定金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违约金与定金都进行了约定,法律规定守约方只能选择违约金或定金二者之一主张违约责任。
本案中,毫无疑问被告张某违约,然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60万元,而定金是5万元。虽然原告夏某主张较高的违约金60万元,但是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实践中交易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卖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出售房屋、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等),买家通常可以选择请求法院判决卖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诉请,除该类诉请外,一般还会涉及到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因房价上涨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法院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通常会考虑卖家的违约程度、因卖家违约造成的买家损失、合同条款约定等众多因素。故大状建议交易过程中买家在发现卖家违约后,应及时搜集前述证据,以便于诉讼时能尽可能多地向法官展示自己的损失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