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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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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隐瞒重大事项 索要二手房中介费败诉!
来源:转载  点击:4654  时间:2014-11-16 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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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向 蕻 二手房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告知买房人涉案房屋没有营业税,买房人因过户需交纳近2万元营业税而反悔不买房,中介公司能否索要中介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近日再审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公司应对二手房重大事项负有告知义务,维持原审判决。
 
  2012年年初,杜先生有购房需求,认识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置业顾问小王。在该公司谢家湾门店,置业顾问小王向杜先生介绍了一套房屋的坐落、价格、面积等,并告知杜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没有营业税。该门店店长为杜先生计算的房屋交易税费明细表也显示没有营业税。
 
  2012年2月10日,该中介公司区域经理再次书写的房屋交易税费明细中,仍显示没有营业税。当天,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与杜先生以及卖房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协议约定,由杜先生购买位于九龙坡区某城市花园房屋一套,房屋面积62平方米,总成交金额36万元。杜先生应于签订合同之时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元。杜先生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元。
 
  之后,杜先生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买卖涉案房屋需缴纳近2万元的营业税。杜先生称无法承担高额的营业税,便以中介公司在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前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找中介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4000元。
 
  2012年3月15日,杜先生与卖房人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通情达理地将收取的定金2.5万元退还给了杜先生。
 
  之后,中介公司与杜先生多次交涉剩余中介费问题未果。2013年9月,中介公司将杜先生告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索要剩余的4000元中介服务费。
 
  杜先生辩称,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经纪人,在提供居间服务中向自己虚假介绍该房屋的应纳税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请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买卖的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如实告知杜先生有关涉案房屋营业税的情况。杜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房屋有关事项及计算交易税费时均表示没有交易营业税。
 
  法院认为,交易房屋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影响被告作出购房决定的重要事项之一,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实相关事项后向杜先生如实报告。
 
  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知晓包括房屋交易营业税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过程中,应当诚实、全面地将相关事项告知杜先生。因中介公司没有如实报告有关房屋交易营业税的事项,导致杜先生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利益受到损害。
 
  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要求杜先生支付服务中介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中介公司败诉。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介公司不服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再审。重庆五中院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二手房居间服务有如实报告房屋真实情况义务
 
  据重庆五中院再审法官介绍,二手房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
 
  如果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买卖房屋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降低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就相关风险向买房人进行提示,如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已经存在产权争议等情况,导致买房人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买卖房屋交易失败的责任在中介公司,而卖房人又不退还定金,买房人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赔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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