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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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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有权在父亲墓碑上署名吗?
来源:本站  点击:6124  时间:2013-11-05 1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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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亲生儿子,我对父亲的祭奠权应该得到保护。”胡先生希望在生父墓碑上署名,却遭到父亲再婚后的妻女的极力反对,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面对这场特殊的家庭纠纷,黄浦区法院从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出发,兼顾双方实际利益,最终判决准许胡先生一家在墓碑上署名,但需支付购买墓穴和更改墓碑署名的一半费用。
 
  胡先生父母40多年前协议离婚,尚未成年的他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胡先生的父亲又组建了新家庭并收养了一名女儿。虽说与母亲生活,但胡先生成家后定期探望父亲,他也始终觉得自己与父亲的感情很好。
 
  去年1月,胡先生的父亲病逝。在料理完老人的丧事后,胡先生意外发现,父亲墓碑上没有刻自己的名字,父亲再婚后领养的女儿阿莉成了仅有的立碑人。这让胡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阿莉的做法损害了自己和妻儿祭奠故人的权利,于是将阿莉告上了法庭,要求阿莉在父亲的墓碑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庭审中,阿莉承认墓碑上确实没有胡先生一家的名字,她觉得之前两家人从不来往,胡先生也未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相反,自己虽然是养女,但老人的墓是自己出钱购买的,选墓、安葬等事宜也是由自己操作的,立碑人只写自己的名字属情理之中。
 
  “更重要的是这个墓是双穴,如今母亲健在,墓碑刻谁的名字还应该尊重母亲的意见。”阿莉表示,母亲也不同意刻上胡先生的名字。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胡先生父亲再婚后的配偶陈阿婆也认同阿莉的说法,称胡先生与自己没有身份关系,不同意胡先生在合穴墓碑上署名。
 
  “我也想尽赡养义务,但要顾及老父亲第二段婚姻中家人的感受。现在老人已经过世,自己不希望再留遗憾。”胡先生拿出了多年来与老父亲通信的信封、全家拍摄的照片、购买轮椅的发票等证明自己已经最大程度地尽了孝,并愿意承担部分墓穴费用和更改墓碑的费用。
 
  胡先生的名字是否可以刻上生父的墓碑?胡先生的祭奠权是否可以得到保护?由于法律并未对公民死亡后其亲属对死者的祭奠权利作出规定,一连串问题不仅困扰着双方当事人,同样也给案件的审理出了难题。
 
  经过慎重考虑,法官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在主审法官看来,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考量。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胡先生都可以在生父的墓碑上署名,而且现有证据也证明两人的父子亲情并未割裂,虽然该墓系合穴,陈阿婆也尚在人世,但法律实在无法剥夺一个儿子对父亲寄托哀思的权利。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准许胡先生自愿承担相关的一半费用。
 
  法院还认为,墓碑除了表明死者身份和生者对死者的评价外,更寄托了立碑者对死者的哀思,并成为表达哀悼思念之情的物质载体,是一种特定的、不可替代的纪念物品。按照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活动。近亲属之间也应当相互配合、尊重、协助,使得祭奠活动顺利进行。基于此,胡先生的请求符合我国伦理道德的固有观念,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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