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通庵路老式小区302室的周女士,因同幢楼202室住户徐某在北房间窗户上搭建雨篷,每逢下雨天,外面的雨水直接打在铝质雨篷上.声音很响,影响孩子正常读书,而诉至法院,要求拆除雨篷及其附属设施。昨天,闸北法院做出202室住户拆除雨篷及其附属设施的判决。
周女士系天通庵路老式小区302室房屋产权人,徐某系同幢楼202室房屋产权人,周女士和徐某系上下邻居关系。2010年初,徐某在自家北面房屋窗外搭建了铝合金材质的雨篷,该雨篷比202室北屋窗外框略宽、向外突出约50厘米。
徐某的上述行为引起周女士的不满,周女士遂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反映,物业管理部门于去年7月出具整改通知书,后双方协商未果,周女士诉至法院。
审理中,周女士认为,不仅雨篷的响声影响孩子正常读书,而且还增加了不法分子进入自己家的危险,造成了安全隐患,要求拆除。徐某则认为,雨篷安装于自家墙面上,且安装时对方未有意见;下雨天总有声音,认为并未影响对方;现之所以涉诉,系因之前己方与对方有过另案诉讼,不同意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方为了自身因素在天通庵路老式小区202室房屋北窗外搭建雨篷,确给原告家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及安全隐患。现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拆除搭建于天通庵路老式小区202室房屋北间窗外的铝合金雨篷及其附件,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