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状律师团队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胜诉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某与F某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F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双倍定金若干元。
案情简介:2016年,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上海市黄浦区的某套房屋,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定金罚则条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亦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定金。后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发生争议。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单方面要求调高房价,且明确表示不按照原约定价格出售系争房屋,未按时与被告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明显应违约,故作出被告应按照定金罚则及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的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