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微博关注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社会聚焦 大状说法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公益维权 媒体报道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021-63588005
13774354747
718140016
yanglawyer123@126.com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杨状律师团队为童某提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刑事辩护服务!
来源:本站  点击:4536  时间:2016-05-30 12:41:01
分享到:

近日,杨状律师团队为童某提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刑事辩护服务!

 

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相关规定:

 

定罪标准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友情链接: 大状说法网 | 广州律师 | 上海律师 | 中国轨道交通网 | 汇法网 | 太原律师 | 无锡律师 | 惟正法律网 | 东方法眼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杨状律师网 | 深圳电器维修 | 链接申请
版权所有:杨状律师 盗版必究 CopyRight © 2012 沪ICP备1202493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办公电话:021-63588005,13774354747 E-mail:yanglawyer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