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的郑某怎么都不会想到,自己会和政府打官司。
1996年10月17日,郑某与现更名为福安市城阳镇化蛟村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化蛟村委”)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化蛟村委将其所辖的下炉火种垅交予郑某使用,永远为业。为此,郑某向化蛟村委一次性缴纳了永久性管理费。近20年来,郑某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块地块,并在其上建造房屋,提升地块商业价值,并享受商业利益。郑某本以为与化蛟村委签订了协议,其权利便能得到保障,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3月,福安市城阳镇人民政府、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福安市人民政府的一纸文件将郑某的地块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后未按法定程序、并在未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擅自将地块上的建筑物拆除。
郑某无奈之下,委托杨状律师团队对福安市城阳镇人民政府、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诉讼。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的福安法院在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竟然以郑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面对这一情形,杨状律师团队坚决支持郑某上诉。二审中,杨状律师团队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等争议焦点入手,赢得了大反转,最终宁德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大状说法: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曾指出,现在中国行政诉讼一大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比较低,10年前原告胜诉率占到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约为6%、7%。在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中,公民的力量总是显的微不足道。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行政诉讼的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行政行为违法与否,在法律上也会有更清晰的厘定。我们认为,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法不授权则不可为,行政权力不可肆意为之,既然违法,那就应予以纠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之于行政对象而言,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应敢于维权,就正如本案,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亦可以通过二审实现大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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