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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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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杂志刊载杨状律师专业保险案例分析文章!
来源:本站  点击:4698  时间:2015-09-14 16: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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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上知名律师、大状说法网创始人杨状律师在保险专业期刊《上海保险》2015年第八期上发表《驾驶员实习期上高速交通事故理赔问题的探讨》一文。
 
   驾驶员实习期上高速,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首先,在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行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法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其次,系争免责条款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事人未及时通知为由而拒绝理赔?围绕这三个问题,杨状律师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行驶需有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陪同,那么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未有相关人员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在高速上驾驶机动车辆,已明显违反了《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依法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
 
   其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便产生相应效力。据此,立法对保险公司的减轻说明义务情形只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扩大适用减轻说明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引用部门规章时,仍应向当事人作具体的提示、说明。并且,保险公司须对自身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曾具体提示、说明“驾驶人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拒赔。否则,对当事人而言便有失公允。
 
   最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致使投保车辆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确实导致了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是,此种承保风险的增加,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改装、加装、变更用途”等情形,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杨状律师认为,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内独自一人驾车上高速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虽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但如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就“相关情形属于免赔情形”进行了充分提示、说明的,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许方钱律师、师鸽助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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