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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黄浦区198街坊、199街坊、200号街坊(部分)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4)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198街坊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江西南路,西至紫金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金陵东路。
199街坊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永胜路,西至江西南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金陵东路。
200街坊(部分)地块四至范围:四川南路44弄4号-10号(连号),四川南路74号-78号(双号),四川南路80弄8号-18号(双号),永胜路3号-69号(单号),金陵东路91弄6号、7号,金陵东路121号(包括金陵东路119弄过街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黄浦区198街坊、199街坊、200号街坊(部分)地块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八)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改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198街坊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江西南路,西至紫金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金陵东路。
199街坊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永胜路,西至江西南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金陵东路。
200街坊(部分)地块四至范围:四川南路44弄4号-10号(连号),四川南路74号-78号(双号),四川南路80弄8号-18号(双号),永胜路3号-69号(单号),金陵东路91弄6号、7号,金陵东路121号(包括金陵东路119弄过街楼)。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3000元。
2、签约比例奖
签约比例在本地块触摸屏即时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项目总签约率达到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总签约率超过90%的,每户再予增发奖励费2万元。
3、速签奖励费
为鼓励加快签约,本地块按签约时段设立速签奖励费:
签约期限第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13万元;
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11万元;
签约期限第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9万元。
4、搬迁奖励费
协议生效后为鼓励搬迁,本项目按搬迁时段设立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8万元;在协议生效后第31日至第60日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5、实物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价值1万元的实物奖励。
6、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约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
(1)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元;
(2)选择现房安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元;
(3)选择期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协议中所选购的安置房屋(期房)房型,一居室:每套每月补贴2000元;二居室:每套每月补贴2500元;三居室:每套每月补贴3000元。
期房临时安置费自签约居民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以入户通知书载明日期为止。考虑到交房后需办理安置房屋入户手续等因素,再给予照顾增发两个月标准的临时安置费。
7、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户140元(凭缴费单据)
(2)管道煤气移装费,每户200元(凭缴费单据)
(3)热水器移装费,每台300元(凭购机发票)
(4)空调移装费,每台400元(凭购机发票)
(5)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30元(凭缴费单据)
(6)宽带移装费,每户90元(凭收费单据)
(7)家用(独用)电表,按实计算(凭收费单据)
8、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项目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9、建筑面积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补贴,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户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本项目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的,将不享受建筑面积补贴。
10、无搭建补贴
被征收房屋除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外无搭建和阁楼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2、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年利率5.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项目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浦东航头、浦东三林、浦东惠南民乐、宝山共康、青浦新城一站、松江泗泾洞泾、松江佘山、奉贤南桥房源及徐汇华泾就近安置房源。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补偿金额×30%给予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按补偿金额扣除所选安置房屋总价后,剩余部分×30%给予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且未选购本项目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的,每户给予补贴8万元。
注:此处所指“补偿金额”系根据本方案“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不包括本方案“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中相关奖励和补贴。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报名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多少的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金陵东路183弄1号 办公电话:63669008
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人民路580号 办公电话:63120227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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