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袁某于2010年2月承租了平湖某合作社,并取得相关的经营权。合作社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证、动物检疫证、缴纳了土地复垦基金等,在村干部到场指导的情况下投资近百万元搭建了简易猪舍1780多平方米,在近两年时间内无任何政府部门对搭建行为制止过的情况下,新仓镇政府在未通知袁某的情况下,以搭建物为违章建筑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袁某全部积蓄及借款投资的猪舍,袁某不服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后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日前平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12)嘉平行初字第9号】:确认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袁某搭建的建筑物违法。
大状说法:民营企业或老百姓的财产现在越来越难以受到保护,政府的行为日渐让企业家无法预期。本案中的袁某仅系一外地农民,以借款为主的投资款建造的猪舍目前已被拆除,在漫漫维权路上,还需时刻考虑欠下的债务偿还问题。本案中,袁某取得多项证照的情况下,猪舍被拆除了;但在不远处,当地的没有任何证照的猪舍等仍在继续养殖,相关部门却不管不问,公平执法存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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