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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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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人生!
来源:本站  点击:5202  时间:2013-08-13 1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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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状律师代理的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获千龙网、中华网、搜狐网、上海在线、法邦网、东方法眼网、北大法律信息网、tom网等主流媒体的报道!

 
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人生!
 
                                        http://www.qianlong.com/2013-08-13 10:53:38千龙网
 
  超前的消费理念,让信用卡成为了广大青年的宠儿。随着信用卡消费热潮的高涨,以及利益的驱使,致各银行疯狂的发卡。从地道口到广场,从居民区到写字楼,随处可见信用卡推销人员。先消费,后还款,甚至只需偿还最低还款额。信用卡确实可以解决很多人的“燃眉之急”,但是,稍不留神,拖欠信用卡卡债,就可能“火烧眉毛”。因为银行在鼓励大众办理信用卡后,一旦卡奴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警方将会及时参与其中,届时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最近,上海的蔡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月收入不菲的蔡先生在几年前“被”银行推销了几张信用卡。要知道,蔡先生使用信用卡有近10年的历史,一直都保有良好的还款习惯,可是由于信用卡在蔡先生患病期间被他人使用,在其本人不知晓详情的情况下,竟让月收入2万元的蔡先生“拖欠了”银行款项!去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民警找到蔡先生,说是民生银行向他们报案,蔡先生因恶意透支信用卡,已涉嫌信用卡诈骗。没多久,建设银行也向警方报案,亦声称蔡先生涉嫌信用卡诈骗。警察的上门,让蔡先生一头雾水很是害怕,不明真相的蔡先生也还是赶忙还完了欠款。然而,黄浦分局还是将蔡先生取保候审,并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因蔡先生积极偿还了卡债,黄浦法院定以信用卡诈骗罪(法院认定蔡先生欠建行1.3万元、欠民生银行9千元、欠中国银行9千元),但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蔡先生的信用卡遭遇,已然搅乱了他的正常人生轨迹。原本为人诚信的蔡先生,也因为信用卡案件被抹了信用污点。在2009年,蔡先生曾经代表众多维权股民就违规重组一事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过离奇创造30个涨停的妖股*ST九发,现已完成重组更名为瑞茂通,事后也证实了蔡先生的举报都有事实依据。一向有一说一,实事求是的蔡先生,迫切希望二审法院能改判无罪,让其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在2012年6月4日,步入而立之年的蔡先生拿到了他一直梦想加入的某外资咨询公司的高级SAP顾问一职的聘用合同,对方承诺年薪约30万元并且提供出国培训和工作学习机会,让蔡先生憧憬着自己未来新的人生诗篇。可是,一切都被这个“云遮雾罩”的信用卡案子“搞砸卡壳”了,并且给蔡先生造成的伤害还远不止这些。从警方立案到黄浦法院作出判决,耗时了1年多时间,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护照被扣押,无法出国洽谈任何工作相关事宜;因单位政审想去开立“无犯罪纪录证明”,户籍地派出所以正在“取保候审”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想出国接受培训学习,但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却不被允许出国出境!
 
  让蔡先生颇为费解的是,为何明明自己没有在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还会凭白无故的多出该信用卡?从建设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看,并没有蔡先生的签名,却顺利的办出了信用卡!如此大的疏忽,难道银行办理信用卡都不予审核吗?不谨慎还是视而不见,也只有银行的人才知道。
 
  此外,欠建设银行的卡债,已经有黄浦法院的民事判决,蔡先生也还清了银行的卡债,为何还是被判了信用卡诈骗罪?对此,我们请教了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的杨状律师。杨状律师介绍称,信用卡诈骗罪里的有关恶意透支,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对于蔡先生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如果黄浦法院没有移送,也没有撤销蔡先生的民事判决,黄浦检察院也没有要求立案侦查的话,黄浦公安分局对其建设银行的欠款启动刑事侦查在程序上是值得商榷的。也就是说,如果撇开法院认定的建行这1.3万元的卡债,蔡先生欠民生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各9千元卡债,单个都将不符合信用卡诈骗案件的1万元的追诉标准。虽然两者累加亦能超过1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对单个不满足追诉条件,而累加却超过追诉标准的信用卡纠纷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这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积极组织还款等因素。另外,杨律师还提醒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也要完整的收集有关催收的证据,如果催收存在瑕疵,那么能否构成刑事犯罪,也是一个问题。这让蔡先生更觉得冤屈了,因为三家银行都未尽到催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所谓建设银行催收材料和电话录音都是2009年之前的,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6月19日和2012年6月9日各有一笔74美元和250美元的还款记录,银行、公安、检察院都拿不出该日之后两次触及蔡先生的合法催讨证据。警方依据的催收要件,主要是蔡先生签名的报警警示函。让人纳闷的是,这份报警警示函让蔡先生签收的是警察,却不是银行;签收的时间不是侦查前,却是在侦查中;签收的内容是“这是我收到的催款通知”,却不是“这是我收到的报警警示函”,要知道,一般催款通知中会将本金、利息等列明,报警警示函只是写了个总的数字,蔡先生根本无法知道本金是多少。这也让蔡先生不得不怀疑,这所做的一切,是不是都是为了满足侦查条件而为的?
 
  警方和银行的所作所为,让蔡先生很“受伤”。姑且不论信用卡是被他人所刷,蔡先生并不知情,就算真的是蔡先生所刷,依据他当时的收入能力,也能及时组织还款。这其中,虽然有段时间蔡先生家中出现变故,让其家庭的支付能力有所削弱,但即使在家庭变故的那段期间,建行的信用卡也有两笔还款。可见,蔡先生完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当是实实在在的民事纠纷!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都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干预民事纠纷的案件。如果本案真如蔡先生所言,那么警察的做法就值得质疑,而银行的做法,更是可能惹来非议:在知道可能不符合1万元的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民生银行以1:7的汇率计算本金,“巧妙”的拉高了欠款的本金,以使其符合立案标准。同时,黄浦分局则是把建设银行拉进来,为符合立案条件来了个“双保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银行这样的强势主体,立法是不是更应该多的保护蔡先生这样的弱者呢?也许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诠释立法的保护精神。
 
  最后,大状说法网(http://www.dazhuangshuofa.com/)负责人杨状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信用卡时,务必谨慎考虑,以免一不留神,掉入信用卡陷阱。同时告诫卡奴们,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一来可以避免被列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二来也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艺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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