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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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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企业碰到技术委托开发纠纷怎么办?
来源:本站  点击:7069  时间:2014-10-20 1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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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碰到技术委托开发纠纷怎么办?
 
 
案例简述:
 
     原告徐晶与被告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天欣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晶称2001年5月,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委托原告研发仿真器的界面及与其相配套的硬件配置,并承诺按照销售额5%的比例给付原告报酬。2006年6月,北京工业大学向被告购入由原告研发的价值人民币638,000元的产品。近日,原告得知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已经改制为被告,且在被告销售的产品中含有原告研制的新技术。
 
     法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因此,在被告予以否认后,原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上述口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的客观存在。然而,1、原告提供证明该口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据是《科研委托书》,但该《科研委托书》明确载明其出具者不是被告,而是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2、原告提供的钟国梁于2004年3月31日的证言,与北京二中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钟国梁的证言内容相悖,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钟国梁证言不予采信;3、原告亦未提供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口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确实存在的其他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本诉讼已经超过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徐晶在2004年5月主张的事实与本案相同,但是考虑到在2005年8月后,原告徐晶行使本案诉权客观上有一定的障碍。因此,本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徐晶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徐晶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款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认为: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本案是一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情本身不复杂,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来确定各自应负担的主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进而根据各自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来确定究竟何方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成就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据此确定各方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依约定使用技术成果引起的侵权责任应由让与人承担。依本法第349条之规定,转让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有效性,并且自己是合法的拥有者。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有技术或实施专利之所以引起侵权,就在于转让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的缘故,即让与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成果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成果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应当由让与人承担。当然,如果合同约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办法,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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