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法院审结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诉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在2003年就注册了“北大附中”文字商标。被告未经原告任何授权,擅自使用了“北大附中”文字商标,还在网站、教学点宣传中谎称“依托北大及北大附中名校教育资源”,使公众误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合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故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在《新民晚报》和《中国教育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则辩称,被告所使用的“北大附中”与原告所主张的文字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原告系事业法人,并且原、被告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也不相同,双方没有竞争关系,被告宣传上可能有夸大,但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北大附中”与原告注册商标“北大附中”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虽系事业单位法人,但其提供的高中学历教育和相关教育培训与咨询服务,是有偿的,并非义务性质,应当属于经营行为,与被告经营的教育信息咨询业务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宣传内容虚假,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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