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知产庭审结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小桂(上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敖小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株式会社倍乐生诉称,其系日本最大的出版、教育集团,创作的“巧虎”形象广泛用于图书、DVD光盘、文具用品、食品等,经过大力推广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泰茂公司不仅将原告的“巧虎”形象申请注册商标,还擅自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彩页、网站甚至公司的外墙上大量使用“巧虎”形象,并将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小桂公司是泰茂公司的上海销售代理商,在其产品彩页上使用了泰茂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巧虎”著作权的巧克力杯,并供货给丰顺盛经营部业主敖小平。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了对“巧虎”形象著作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泰茂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并非“巧虎”形象,而是自身已注册的“欢乐虎”形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泰茂公司使用的“欢乐虎”图案与“巧虎”形象构成实质相似,其未经许可擅自将被控侵权的“欢乐虎”图案使用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宣传册、公司网站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巧虎”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小桂公司和敖小平擅自销售含有被控侵权“欢乐虎”图案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对“巧虎”形象享有的发行权,同时小桂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宣传册上刊登含有被控侵权的图案,侵犯了原告对“巧虎”形象享有的复制权,但因小桂公司和敖小平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判决泰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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