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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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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胭脂扣》状告《胭脂盒》侵权
来源:网络  点击:5913  时间:2012-08-19 07: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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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0日 A08:A08-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川 通讯员 胡健涛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健涛

本报讯 上世纪80年代,香港著名作家李碧华创作完成了小说《胭脂扣》,此后该小说的同名电影被搬上银幕,张国荣、梅艳芳饰演的男女主人公将影片展现得哀怨缠绵,令人耳目一新。时隔20余年,上海沪剧院排演了一部名为 《胭脂盒》的沪剧,不料却被小说 《胭脂扣》的著作权人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华严公司与上海沪剧院之间的侵权纠纷上诉案件,认定小说 《胭脂扣》与沪剧剧本 《胭脂盒》所表现出来的独创性存在重大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法驳回了华严公司的诉请。

1985年,李碧华创作的小说《胭脂扣》在香港出版, 2006年,该小说的简体字版本在我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 2008年8月,李碧华与华严公司签订 《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小说 《胭脂扣》的著作权转让给华严公司。 2009年,罗怀臻、陈力宇受上海沪剧院委托,创作了沪剧剧本 《胭脂盒》, 2010年,沪剧 《胭脂盒》先后在逸夫舞台和电视中进行了播演。

华严公司认为 《胭脂盒》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沪剧院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严公司的全部诉请。

华严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 《胭脂盒》对 《胭脂扣》的改造只涉及作品名称、故事时间、故事地点、主要角色、剧情等五个方面,这些改变不能体现作品的个性,不能割断与原作品的关系。

上海沪剧院表示,《胭脂盒》与《胭脂扣》在表达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两者在名称、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情节设计、主题思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甚至截然相反。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胭脂扣》与 《胭脂盒》虽名称相似、人物关系相同,但无论是胭脂扣还是胭脂盒,都是一样物件,其文字组合本无所谓独创性,至于人物关系,对于爱情题材的文学作品而言,男女主人公通常均为恋人关系,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此外,富家子与风尘女相恋而遭家庭反对,恋人因爱情遇阻而殉情是爱情题材文学作品中惯常的表达,但两部作品在家庭阻挠恋情及恋人相约殉情等具有独创性的具体情节上有重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沪剧剧本《胭脂盒》不是小说《胭脂扣》的改编作品。二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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