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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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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起诉银行案被驳回 法院认为其滥用民事诉权
来源:转载  点击:6005  时间:2013-12-08 19: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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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7日19:12 人民网 

  12月6日下午,许霆诉广州银行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被越秀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理由是因为许霆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5月21日,曾经因ATM取款机故障而盗取17.5万元的许霆服刑完毕。今年7月4日,许霆到广州银行恒福支行要求打印交易账单,遭到拒绝,8月16日,许霆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向其提供许霆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10月25日,越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复核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上述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运用许霆的银行开户资料、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涉案自动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账户流水清单》、银行监控录像、许霆的供述等各种刑事证据予以认定的结果,清晰反映了许霆的盗窃犯罪过程及账户记账情况。

  越秀法院认为,许霆在明知账户记账记录出错的情况下,仍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提供从开户至今、唯一、正确、真实、合法、有效的明细对账单,是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账户流水清单》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已经刑事诉讼审查认定和使用,对其内容,许霆也是明知的。

  因此,许霆主张要求银行提供从其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越秀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许霆的起诉。 羊城晚报记者凌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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