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11日07:05 新闻晨报 言莹
妈妈以3岁的宝宝的名义状告一家大商场。日前,这罕见的一幕在虹口法院上演,宝宝最终胜诉了。这都要从一次逛商场说起。
2013年初,3岁的杨杨(化名)和妈妈在商场购物。从2楼乘自动扶梯下到1楼时,杨杨的左手被夹在扶梯与墙壁之间,导致肌腱损伤、血管和神经挤压伤。杨杨妈妈认为,孩子是在商场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受伤的,商场管理的自动扶梯不安全,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商场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杨杨妈妈以女儿的名义告上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商场说,原告的确在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受害,但事发当天商场自动扶梯是合格并运营正常的,自动扶梯口两边也都贴有文字及图形标志等注意事项,商场已做到了提醒及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的相关规定,自动扶梯的梯级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是有一定标准的。经查,梯级与围裙板之间的缝隙过大,不符合该标准规定,导致原告左手嵌入并受伤。即便被告张贴了提示标志,但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不能因此认为被告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显然对事件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应保证其提供的公共场所有正常的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杨杨医疗费等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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