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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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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诉医院侵犯肖像权败诉 法院:广告只有脸部以下躯体
来源:网络  点击:4927  时间:2013-04-19 1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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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6日07:23 正义网
李湘

李湘(资料图)

  (记者 林平 通讯员 石岩)因认为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于假体隆胸宣传,肖像及名誉受损,著名主持人李湘将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尔集团)、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尔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18.5万元。4月15日上午,朝阳法院驳回了李湘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伊美尔集团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网络截选照片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朝阳法院认为,因照片系头部以下局部照片,且姿势、头发、体型、着装、背景均无特别之处,不能被一般人识别为李湘本人,法院认定该照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在网址为www.****.com,名称显示为“北京伊美尔健翔整形美容医院”的网站整形美容之隆胸页面上,刊登有一篇题为《进行假体隆胸前须知》的文章,文中配有一侧身、肩披长卷发,上端到下巴,下端到腰部的女子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文章内容为假体隆胸术的介绍。据悉,该网站由伊美尔集团主办。

  李湘认为,该照片为其本人,伊美尔集团未经其允许擅自将该照片用于伊美尔医院女性私密整形手术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同时,李湘认为二被告对照片头部进行恶意剪切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的完整性。二被告的行为给其肖像、名誉造成恶劣负面影响,扰乱了艺人正常的代言秩序。其作为知名主持人、演员、企业家,肖像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和商业价值,二被告的行为对其极不尊重,且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维权支出5000元。

  伊美尔集团则认为,因涉案照片未显示人物面部容貌、表情,仅根据该图片,根本无法辨认是谁,更无法判断是李湘本人,因此该图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此外,文章通篇未提及李湘姓名,因此也没有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照片中的人是李湘。故不构成对李湘肖像以及名誉的损害。

  伊美尔医院认可伊美尔集团的意见,同时该医院还表示,网站主办方是伊美尔集团,网站编辑、发布均由伊美尔集团进行,故该医院并非适格被告。

  审理中,为证明涉案照片是其本人,李湘仅提交了一张半身照片的复印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也就是说,这一物质载体应足以使一般人辨认为某人形象的再现时,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因涉案照片为局部照片,故法院认为,李湘除需证明照片中人物是其本人外,还需要证明该照片具有可辨认性,即一般人看后足以判断为李湘。

  涉案照片系一女性头部以下的局部照片,人物姿势、头发、体型、着装和照片背景等并无特别之处,一般人观后并不能识别该女性就是李湘。而配图所涉文章也并未提及李湘姓名,内容仅是对假体隆胸情况的介绍,不会引发读者关于配图与李湘直接有关的联想。综上,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涉案照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故对李湘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伊美尔集团随意从网络上截选图片并在自营网站上使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未支付报酬,可能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并引发纠纷,法院希望伊美尔集团引以为戒。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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