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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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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交过程中猝死 儿子告情人和酒店索128万
来源:网络  点击:1999  时间:2012-10-21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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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0日19:19
来源:重庆晨报

  南都讯 记者肖友若 父亲与情人在开房性交过程中猝死(俗称“马上风”,又名“性猝死”或“房事猝死”)。儿子认为情人是老父死亡的红颜祸水,一怒将情人和酒店方起诉至罗湖法院,向他们索要128万余元。昨日,南都记者获悉,罗湖法院对该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2日7时许,刘某登记入住被告郑某经营的某祥假日公寓。半个小时后,被告邓某惊惶失措地从房间出来,对值班服务员称在和刘某性交的过程中,刘某突然昏过去。救护人员到达后进行紧急抢救,终无力回天。

  罗湖公安分局翠竹派出所到场进行勘查和初步分析,认定刘某是在性交中突发死亡,排除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据了解,刘某和妻子于2000年离婚,但和妻子仍然生活在一起,并一起经营一家餐馆。刘某儿子刘某超在庭上称,邓某认识自己的母亲,也知道父亲的生活状况,她与父亲偷情或者非法进行交易,导致父亲在与其性交的过程中有紧张、恐惧等不安全的心理因素,极容易引发意外死亡。父亲的死亡与邓某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必然关系,邓某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刘某超还认为,父亲是在郑某经营的场所发生意外死亡,父亲的死亡与某祥公寓的过错存在一定必然关系,某祥公寓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起诉两被告支付原告直系亲属刘某死亡赔偿金共计1284430元。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与死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虽应受到道德谴责,但邓某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被告郑某经营的宾馆虽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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