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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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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不能新瓶装旧酒
来源:网络  点击:1783  时间:2012-09-11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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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1日19:45东方法眼毛立新

       核心提示:虽然目前尚不清楚此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但仅从媒体公布的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看,与以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十分类似,具体办事机构和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

  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中广网北京8月28日)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此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但仅从媒体公布的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看,与以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十分类似,具体办事机构和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能够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措施,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审批与复核,本身就与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对公民自由的剥夺,必须“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相去甚远。这也是其在国际上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

  多年来,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及其改革路径,人们进行了深入讨论。基于对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认识及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多数人认为仍应保留一种介于治安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处分措施,来对“小错不断、大法不犯”的特定人群实施教育矫治,近年来,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改造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但遗憾的是,由于部门利益博弈等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历经七年讨论,迄今尚未成型。

  劳教制度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合法性问题。目前,其法律依据仍为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在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颁布后,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化轨道。

  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比之劳动教养,其适用对象应大大缩小,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员等。其适用期限亦应缩短为最长不超过一年,执行方式上应实行开放或者半开放。更重要的是,在适用程序上必须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造,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并保障被矫治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增加相应救济程序等。

  总之,劳教改革的根本之道,是立法改革,通过立法进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惟有如此,才能脱胎换骨,适应国际人权公约及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希望正在进行的改革试点,能够朝着这一目标迈进,而不能止于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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