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惠蕙
本报讯 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漏洒在地上的洗手液而摔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日前,松江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路过清洁用品区时,正值超市工作人员在整理货架,因工作失误,员工将一瓶洗手液洒落在地上。因为漏洒的洗衣液是无色透明的,王女士没有注意到,一脚踩滑便重重地摔倒在地。
受伤后,王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王女士因外力作用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伴分离移位,现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1个月。
王女士出院后便起诉要求该超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应当提供顾客良好、安全的购物环境,因其工作人员失误将无色透明的洗手液漏洒在地板上造成顾客滑倒后受伤,超市应当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