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荔 通讯员 高岩
本报讯 去年10月, 12岁的小伟在某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时,与同学嬉闹,被俱乐部教练反扭胳膊制止,小伟在挣脱的过程中造成右肘外伤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小伟的父母便将该游泳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决该游泳俱乐部赔偿5.8万元。
2011年10月19日下午,小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位于嘉定江桥的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在学习过程中,教练发现小伟并没有认真学习,而是与其他同学嬉闹,于是上前制止,他抓住小伟并将他的右手反扭。小伟被抓后极力挣脱,在此过程中,小伟的右肘外伤性骨折。事发后,小伟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天间,游泳俱乐部共支付了23611.45元作为受伤补偿。之后,小伟的父母与游泳俱乐部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将其诉至法院。
经鉴定,小伟构成十级伤残。法庭审理过程中,游泳俱乐部辩称,本案的加害人是教练,教练的个人行为造成小伟伤害,与游泳俱乐部无关。而且,小伟与同学打闹的行为本就存在过错,教练制止本就在工作范围内,小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实施侵权行为是游泳教练个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游泳俱乐部承担。同时,小伟是未成年人,根据小伟的年龄特征,教练没有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反而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小伟受伤,小伟并无过错,游泳俱乐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游泳俱乐部应赔偿小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375.4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费用,还应支付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