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日报2012年8月11日
本报讯 (陈炜华)课间休息时,小董搭同学肩膀下楼梯,谁料竟摔断锁骨。因协商不成,受伤的小董将同学小路及所在中学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日,杨浦区法院认定董、路两位同学应各承担50%责任,学校无责,判决小路赔偿小董9000余元。
2010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小董将手搭在同学小路双肩上跟随其下楼梯。双方行至第四级楼梯时,小董与小路一起从楼梯摔下,致小董受伤。经新华医院诊断,小董伤情为锁骨骨折。因双方家长及学校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董将小路及所在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小董从小路背后搭着小路的肩部下楼,以致从楼梯上摔下,小董的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而小路在此情况下未予阻止或停止下楼行为,导致两人摔倒,也存在过错。由于事故发生在课间,且发生在学生行走瞬间,学校无法预知并予以阻止,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