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作者:罗剑华 选稿:袁松禄
东方网12月28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今年9月,平型关路108弄108创意广场内,一家名为“MC”的健身会所开始正式营业。“MC”,是英文“MagicChange”的缩写,大意是“魔术般的变化”。3个月后,这家健身会所果然给了大家一个惊奇:它突然宣布经营不善,以闭门歇业的形式,向近800多名会员宣布,近100万元的预收会员费都亏了。
上海杨状律师认为,近年来,在健身、会所、婚纱摄影、房产中介、连锁行业已经发生很多起因为各种原因,公司一夜之间要么直接关门歇业,要么是公司老总携会员的预付款或会费潜逃,可谓防不慎防。对于本案,杨状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目前街道、派出所等多方调查,没有证据显示MC健身会所存在欺诈的故意。“他收了会员约150万元不假,但这家公司在年前已经开始租房了,三个月的租金,加上前期投入的近百万元设备款(实际可能按三折分期预付)、30多名员工半年多的工资,实际上也的确没有多的盈余”,就职于108创意广场的某工作人员称,因为政府部门的及时介入,MC健身会所的负责人目前并没有外逃。
因此,杨状认为本案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刑事方面的犯罪,因为即使涉嫌犯罪,可能的罪名应该是诈骗罪,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为手段”,但本案中尚不存在这种情况。故从性质上分析,本案应定性为一起健身服务合同中合同一方违约的民事纠纷。
二、会员如何维权?
本案中,会员与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会费。但实际上提供健身场所的单位却是上海满春健身有限公司,究竟怎么办?
大状认为,用法律术语讲,即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为合同的相对方及收款方,上海满春健身有限公司为实际上的义务履行方。鉴于大状未见到当时会员与零距离会所之间的合同,故只能做出初步分析:会员与健身会所之间是一种由会员支付费用,会所提供健身场所及器材的服务合同关系。故对于本案,杨状律师建议会员可以同时起诉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与上海满春健身有限公司,通过法院的调查及审理,最终查明两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如果一方是负责销售的承销商或一方是加盟的服务商的,会员可以依据该查明结果调整诉讼策略,做出相应的维权。当然,因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故在起诉时建议会员与法官协商,尽量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作为被告一起起诉,以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上海满春健身有限公司与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应承担何种责任?
经过大状调查,上海满春健身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1年3月4日成立的以提供健身及体育用品销售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10万元的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注册地工商局为上海市闸北工商分局。上海零距离健身会所的公司名称为上海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12月5日成立的以提供健身、美容等服务、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史某某,注册地工商局为上海市嘉定工商分局。
杨状律师认为,由于零距离公司未依据合同的约定正常提供健身服务,且依据目前的情况已经显属履行不能,故会员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退费及支付违约金等。而满春公司由于与零距离公司可能存在的特殊关系,会员可以将其与零距离公司一起做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满春健身公司的公司资本没有全部缴纳,故该公司的股东需要补缴40万元的注册资本;由于零距离公司的性质为一人公司,故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公司的股东有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四、连锁行业、预付费、会员制如何规范?
会员卡是健身俱乐部等常用的服务形式,俱乐部往往划分出季度卡、年卡、限次卡,吸引消费者办理长期业务。但是对于卡的次数、期限、能享受的服务范围,多数健身俱乐部的销售合同上均存在一定的模糊,或者是霸王条款,乃至合同欺诈。更严重的有可能发生一夜关门或一夜蒸发。对此,杨状律师认为:
1、顾客选择的对象:一定要选择实力强大、知名度较高的健身会所;
2、顾客选择的时间:建议不要选择周期太长的年卡,进而支付太多的费用;
3、政府部门应该对相关的行业加强监管,最好是要求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防“一夜蒸发”。
注:因杨状律师未见到合同及收据等书面资料,故以上分析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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