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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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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杉可贸易公司涉嫌犯罪一案法律分析
来源:  点击:5299  时间:2011-05-29 2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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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去年7月份的某天,在一家软件公司的内部论坛上,不少员工看见了这样一篇帖子,公司部门主管王满红称,自己的妻子单媛媛认识大众、通用的内部人士,能以7.5~8折的价格购买车子。随后,单媛媛又表示能以3000元的价格买到刚刚上市的iPhone4,出于对公司工作数年的部门主管王满红的信任,不少同事将钱打入了其账户,很快,单媛媛就将手机送到了单位。

  初尝甜头的人们开始大量订购iPhone4,并更加相信单媛媛的本事。于是,有受害者开始向单媛媛购买车子,首付是车价的三成,而提车是在正规的4S店,提车时支付剩余的款项。

  刘伟(微博)(化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开始,买车的人几乎一两周就能提到货,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进来。然而,从去年10月份再购买车子开始,对方就表示需要45个工作日才能提车。我现在就被骗了80万元,其中70万元是朋友的钱,最惨的一个人就被骗了1000多万元。”

  再往后,购车的条件也发生改变,预付款不再是车价的三成,而改为50%预付款;再到后面,销售人员会要求在提车前付清剩余的款项。

  据受害人透露,杉可公司还曾推出过一个15个工作日的加急单,并提供了购车合同。仅4月10日一天,杉可公司就收到了100辆汽车的订单,平均按20万元一辆计算,杉可公司一天就收到了2000万元。该受害人还表示,仅上述软件公司就有100人受骗,与他们有相同遭遇的大部分都是IT业的白领,受骗金额可能达到上亿元。”

大状根据目前新闻报道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一:杉可公司是否涉嫌犯罪?

     杉可公司在初期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与客户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时间履行合同。消费者在获取切实利益后,增加了对杉可公司的信任。同时消费者的口碑及贪小心理迅速扩大了杉可公司的知名度,在大量的消费者支付巨额货款后,杉可公司延长了发货的时间及调整了付款的方式。对此,大状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应该是,1、杉可公司究竟是主观上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根本没有宣传的关系网络,从头至尾均是自己虚构的?2、还是确实存在关系网络,只是因为订单的急速增加致使自己应接不暇,无力周转经营?在无力经营后的态度如何?是否回避?是否隐匿财产?是否卷款潜逃?若是前者,那么大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是后者,大状认为该起事件只是民事合同纠纷。

对此问题,大状需要警方在公布更多的信息后再做进一步分析。

法律分析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及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目的是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的,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二)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的。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三: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区别?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分析四:本案若是合同纠纷受害者怎么办?

大状建议广大受害者,搜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合同、转账支付凭证、其他书面资料,尽早向法院起诉并进行财产保全。因为本案受害者众多,大家最好能够联合行动,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大状感言:天上不会掉下免费的馅饼,如果广大受害者在购买付款之前,调查该公司的工商等信息,我相信大家就会有疑心的。(附该公司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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