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刑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合并执行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该修正案正式实施前,海淀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判处了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合并执行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在海淀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刑法修正案(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在修正案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按此精神,如果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将只能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拘役不能再附在有期徒刑后单独或合并执行。
在张某危险驾驶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项,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但张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拘役刑的处罚范围,依法只能对张某判处拘役。对于如何执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原因是刑种不同,能否合并、如何合并难以把握,且不便于公安机关具体操作。故海淀法院依据上述立法精神针并和有关领导研讨,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对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执行;二、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前,海淀法院依据该修正案精神判处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件,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明确了海淀法院的意见,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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