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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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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
来源:本站  点击:6633  时间:2014-06-10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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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马剑

  人民法院处于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关口。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宣告无罪案件的及时发现和正确裁判,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本报告经过对2008-2012年全国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1],从实证视角分析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发现和审判规律,总结人民法院贯彻、运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经验,提出完善审理无罪案件工作机制的建议,尽最大努力发挥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1.无罪判决率总体较低,宣告无罪案件呈下降趋势。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5239739人,其中宣告无罪5196人,无罪判决率0.10%。2012年人民法院共宣告无罪727人,比2008年下降47.05%,五年来年均下降14.70%,其中公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年均下降15.26%,自诉案件年均下降14.17%。

  图:2008-2012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人数走势

  图:2008-2012年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率走势

  2.公诉和自诉案件无罪人数相当,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明显低于自诉案件。从宣告无罪案件的来源看,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为2562人,占宣告无罪人数的49.31%;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为2634人,占宣告无罪人数的50.69%。

  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0.05%,自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5.59%,自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是公诉案件的111.8倍。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当事人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法院对某些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判决标准略有差异,尤其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具有公诉与自诉交叉性质的案件,有的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掌握的标准不一样。

  3.无罪判决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呈中西部地区高、东部地区低的态势。中西部地区宣告无罪人数较多,如云南、新疆两地占到全国的30%左右。宣告无罪人数较多的地区,其无罪判决率也相应较高,如云南、新疆两地的无罪宣告率分别为0.65%和0.6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自诉案件较多,而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相对较高。

  表: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地区分布情况

宣告无罪

  4.宣告无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总体来看,宣告无罪案件涉及的案件类型较多,共涉及135个罪名,占到全部罪名的30%左右,但相对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贪污贿赂案件。宣告无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到无罪案件的55.35%,其次是重婚和贪污案件,分别占到3.68%和3.10%。故意伤害、重婚案件中自诉案件占多数。公诉案件涉及类型比较集中的案件是贪污受贿型案件,大多因取证困难而存疑宣告无罪。贪污贿赂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主要原因是缺少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无法定罪。

宣告无罪

  5.存疑无罪案件与确定无罪案件的比例相当。从宣告无罪的成因看,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无罪的占49.79%。依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无罪的占50.21%。根据部分法院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中,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约占60%,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约占30%,因正当防卫的约占8%,因紧急避险、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或不满16周岁的约占2%。

  6.无罪案件的抗诉率、发回重审率、进入再审率较高。部分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一审宣告无罪的案件中,50%-70%的案件经过抗诉进行了二审。根据吉林法院的调查,公诉案件宣告无罪后抗诉率达到45%。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后,10%以上的公诉案件因新证据等原因被公诉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无罪案件的发回重审率和进入再审率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河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中,二审审理过程中曾3次发回重审,最后一次发回重审历经6年才最终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吉林胡忠元强奸案共经历了4次再审,历经30年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判决被告人无罪。从宣告无罪适用的审判程序看,再审改判无罪的比例相对较高。根据河南法院的调查结果,一审宣告无罪的占无罪案件的48%,二审改判无罪的占16%,再审改判无罪的占36%,再审改判无罪的比例高既反映出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力度加大,也表明一审基础作用和二审把关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7.撤诉案件比例较高。调查发现,不少应以无罪判决结案的案件,大都以公诉机关撤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以在押时间折抵刑期立即释放等形式进行替代。2008-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撤诉的占0.94%,一审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占46.15%。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另外,多数法院在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时会建议公诉机关撤诉。根据无罪案件较多的新疆法院的调查结果,法院对近30%的公诉案件曾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检察机关对近25%公诉案件建议延期审理以便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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