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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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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容教育”这一法外之刑是时候了!
来源:本站  点击:7816  时间:2014-04-08 2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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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4月08日12:46 东方早报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今年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而制定的收容教育制度,未经法院审判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两年,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

  在去年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寿终正寝之后,余明永副院长的提案又打响了废止收容教育的发令枪,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盈科而进的必然。

  收容教育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可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授权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特殊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针对当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颁布了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伴随中国的法治进步以及民众捍卫自身人权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是合法性危机。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而不是正式法律来规范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这与之前劳教制度的问题如出一辙。

  其次,收容教育是游离于既有的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法外之刑”。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卖淫、嫖娼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现行法律足够用了,不需要收容教育这个“法外之刑”。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著名律师高子程(微博)讲过一个案例:某男大学生兼职给夜总会送盒饭,就和夜总会里一个女孩认识了,也发生了两性关系,结果被警察定为嫖娼,收容教育半年,他的学籍被取消了,前途全毁了。

  其三,收容教育像劳教一样,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没有公检法三家的平衡、律师及时辩护,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同样的卖淫嫖娼行为,可以治安拘留15天,也可以收容教育半年甚至两年,处罚的轻重天差地别,但两者却都是“合法”的,都可以由警方“自由裁量”。如此不受制约的警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收容教育,有时会异化为个别基层办案人员的要挟、勒索违法者的手段。收容教育还派生出了灰色产业链,比如据去年媒体曝光,深圳市收容教育所内一名医生勒索“失足女”万元,称不给钱可以随时让她被收容教育半年,而且称此前曾多次收钱帮人摆平类似的事情。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个个攻克:2003年,中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国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了。

  当然,改革收容教育也有其特殊的难度。比如,它针对的的确是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者,不像劳教那样会直接伤害批评官员的网民或上访人员。可能就有人觉得,用收容教育拘禁“违法者”半年甚至两年,不能算“冤案”。但是,站在中国法治完善和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缺乏法律授权、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法外之刑”必须被淘汰。

  劳教已经走入了历史,收容教育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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