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4年1月的某天傍晚,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顾某有盗窃嫌疑,欲采取相应措施。顾某见状,遂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顾某跳入了某河中,企图通过游泳游到对岸。熟料游到一半,顾某便无法游动,转而向岸上人员求救。此时,追捕顾某的民警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未能将顾某从河中救上岸,而顾某最终死于河中。经法医鉴定,作出了“排除机械性损伤及常见毒物中毒致死,不排除溺死”的鉴定意见。
顾某家属看到整个事件的发展状况,产生了要求该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想法,于是向大状说法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大状说法:
顾某家属反映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媒体曾报道一名涉嫌盗窃的嫌犯,在面对警察时,跳河逃跑,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对于该案,我们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所以,执勤民警有抓捕嫌犯、逃犯的职责,但在他们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更是有救助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没有理由推卸。结合本案情况,顾某跳河确实因警方追捕而发生,两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顾某寻求救助时,警方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施救。
最后,大状说法杨状律师团队将代理顾某家属处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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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法:http://www.dazhuangshuof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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