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上海10月29日电 (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严剑漪)今天上午,受各界高度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宣判结束后,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就李旭利一案的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做了通报,并回答了现场媒体的有关提问。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证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名下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成交额5226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股票红利172万余元,短短两个月内总获利超过千万。
2012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宣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李旭利不服判决,并在二审中出人意料地翻供,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帮助其购买涉案基金的五矿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其人。
在今天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已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第一,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第二,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第三,涉案证券账户于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第四,没有证据支撑李智君擅自决定为李旭利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第五,李旭利在一审判决前稳定供述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工行和建行股票。
同时,法院还就涉案证券账户股票买卖是否属于先买先卖、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的买入是否可以拉升股价、从而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上述股票是否符合情理,李旭利是否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法院最后裁定,驳回李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