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5条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前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产、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等所有合法收入的数额。“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这里不仅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还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还需要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若能查清行为不能说明的财产是贪污、受贿或以其他犯罪方式取得的,应当尽量查清,然后处之以相应刑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而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
大状说法:http://www.dazhuangshuof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