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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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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校长强奸猥亵门法律分析!
来源:本站  点击:5942  时间:2013-05-30 18: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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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少校长都出事了。不为别的,而是陷入了侵犯女学生的漩涡之中。昨天,最高院公布了三个侵犯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严惩校园内发生的侵犯未成年犯罪的信号。社会各界对该类事件也表达了极大的关注热情,各种“校长开房体”也层出不穷。
      
   在校园内针对女学生的侵害,较为频发的是强奸和猥亵,如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事件、雷州市英利镇某村小学校长以辅导课程为借口诱奸女学生事件等等。因此,在此类事件得到不断曝光的同时,大状说法网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特选择以幼女为对象,对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作适当的梳理,以帮助大家对这两个罪名的理解。

一、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之前,《刑法》有关于奸淫幼女罪的专门罪名,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将奸淫幼女罪取消,而把此项罪纳入了强奸罪中。现行《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可最高判处死刑,但并不是所有奸淫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判处死刑,需视情况而定。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则应按一般的强奸罪论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hui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猥亵儿童罪的侵害对象,包括男童和女童两种,不只是局限于女童;
(二)应当注意把本罪与一般的表示亲昵的行为相区分。
   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
(一)行为的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必为年满14周岁的男性,因为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追加女性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女性作为强奸罪的共犯,而以强奸罪追责的情形,较为特殊;猥亵儿童罪的主体既可以为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

(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强奸罪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因本文分析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校园内的幼女,故而这里的强奸罪的目的也便是为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儿童罪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yu。

(三)行为的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奸淫,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奸淫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如果在实施该犯罪的过程中,涉及奸淫的,则须追究强奸罪的相应责任。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儿童罪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四、大状说法
   小孩作为祖国未来的花朵,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有义务为其成长保驾护航。在预防小孩遭遇此类事情上,我们认为家长平时的教育,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家长们应当多多与自己的孩子进行交流(包括生理卫生方面),培养其沟通的基本意识,让其善于运用语言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或者平时的生活小事。这不仅可以使自己的孩子更容易与周遭的同学相处,减少落单以致遭遇某些有不良居心之人的毒手的可能。即使遭遇不幸,家长良好的沟通教育也有助于让大家早点发现孩子的不幸,以免长时间限于祸害的漩涡。因此,我们建议,家长们在忙于工作的同时,尽可能地多花些时间去关注孩子,留意孩子身上每个细微变化。虽然大家都不想这种细微的变化背后会有着一个黑色的故事,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请不要犹豫,及时报警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当然,为人师表的老师也应当恪职守法。《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不当的行为不只是违反了该法规定那么简单,更是可能涉及前文分析的两个罪名。

   最后,发生了类似的不幸事件,家长在为孩子维权时,应当注意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学校方面,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40条的规定,追究学校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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