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苏越诈骗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坚持要求对苏越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当天上午,这起抗诉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
控方:15年徒刑量刑畸轻
24日上午上午不到9时,苏越的爱人安雯就在姐姐的陪同下早早来到法院等候,她一改过去的情绪化表现,显得非常平静,并表示不愿接受采访。苏越的辩护律师之一李维强表示,他最近会见了苏越,苏越目前情绪和状态都很好,还在看守所内教未成年人唱歌。苏越对检方抗诉后量刑的不确定性表现出了担忧,但也做好了应对不同结果的心理准备。
当天的庭审中,检方抗诉指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家被害单位均不服该判决,请求检方抗诉。检方审查后认为,苏越案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亦特别巨大,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属于量刑畸轻。检方认为,应当对苏越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检方认为判决的事实错误,主要是指法院认定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2008年11月,信怡公司股东朱某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越偿还其于2008年5月份向信怡公司所借款项600万元人民币。后海淀法院依法追加安雯为共同被告。2009年11月6日,海淀法院判决苏越、安雯向朱某支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2011年12月,海淀法院通过拍卖安雯的别墅,发还朱某704万元。
案件一审中,辩方提出被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为民事借贷的这60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此意见后被法院采纳。而检方此次抗诉提出,这一损失的挽回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且系执行苏越亲友的财产,并非苏越主动归还,因此法院认定苏越“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辩方:量刑不应只看数额
针对检方的抗诉意见,苏越的辩护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表示,虽然苏越涉案金额已达“特别巨大”标准,但“数额特别巨大”也并非就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即便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也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每一起案件均有其自身特殊性,不能仅仅根据犯罪数额进行类比,而要综合全案的其他情节予以考虑。
辩方认为,本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件:一般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后,或者用于骄奢淫逸的生活享受,或者用来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苏越更多的考虑如何帮助公司渡过眼前的难关,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苏越通过各种方式所得的款项都是用于公司经营,个人并没有对这些款项进行丝毫占有,相反多年来他将自己以及家人的积蓄、房产、汽车等财产都搭了进去,一直都在持续还款。
对于检方所提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辩方认为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是判令苏越、安雯来共同偿还这600万元,安雯同样是被执行人之一,这笔600万元的借款已经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为普通民事借款。信怡公司的这600万元的财产权利也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了法律保护。信怡公司在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提到这600万元属于民事纠纷。而检方在600万元借款已经被法院认定是民事法律纠纷且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又将这600万元计入诈骗总金额内,明显是对同一笔款项进行了双重评价,这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争议:安雯退赔能否致轻判
苏越在此案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后,苏越的爱人安雯复出,开始上电视做节目、写书赚钱为苏越还债,此后她代苏越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去年10月,市二中院重审后判决,鉴于苏越认罪态度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被骗单位的损失已全部挽回,且苏越的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故法院对苏越酌予从轻处罚。
但对于安雯代为退赔的行为,检方在抗诉书中强调,该案仍有1983万元的损失,退赔金额与损失金额差额特别巨大,不应当对苏越从轻处罚。
辩方则对此抗辩称,在苏越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名下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要求苏越及家人在短时间内偿还全部所欠款项不现实,也不合乎情理。此时对他们的偿还数额不应苛求,应更加看重被告人积极弥补损失的认罪态度。
案情回放
苏越被控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在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身份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等,以投资迎奥运巡演可以获取利润回报等为由,先后以公司的名义与两家单位、一名个人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等,骗取共计5746万余元。
2011年11月,苏越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越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表示愿赌服输,但仍然认为判决过重,提出上诉。
2012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中院重新审判。
2012年10月,市二中院重审后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原先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为罚金3万元,原来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被改判取消,这使得苏越的出版署名权、作品发表权都未受到影响,给了他继续从事音乐创作的出路。此外,法院重审判决继续追缴苏越违法所得由原来的2843万元减为1900余万元。
重审一审判决后,苏越服判,未上诉。但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失当,就重审结果提起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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