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对张氏叔侄作出的这笔赔偿其实是由财政来买单的,某种程度上说,是纳税人出了这笔钱。所以很多人都说,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凭什么来替“冤案制造者们”买单呢?
实际上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判例法国家和地区,在国家赔偿上一般都是以国家为主体,也就是由财政来买单的。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从道义上看:国家既然将权力委托给公务人员,就必须对其委托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负责。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在一些具体的事例中,国家公务人员其实是没有过错的,但是依然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国家责任”的话,公民的损失也能得到顺利赔偿,否则公民找谁去赔呢?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在强调“王权至上”的年代,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国家作为主体来赔偿也是“王权让位与人权”的表现。此外,冤案赔偿的特殊还在于,羁押、刑拘等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教化、矫治等公共利益而为,根本上,冤案当事人的自由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错误被牺牲”。所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补偿制度都单独立法,跟一般性的国家赔偿区分开来。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就叫“冤狱赔偿法”。
更为特殊的是,在很多地方还在制度上存在“业绩指标”等问题,而很多办案人员是在此推动下行事,可以说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体制上的问题,甚至是整体办案人员都有问题。
我国案件无罪数量2000年后呈直线下降,这与无罪率成业绩指标有关
其次,从功能上看:如果向具体办案人去追偿,那么可能会因为公务人员财力有限而让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同时,可能会导致公务人员因为畏惧赔偿而丧失正常的工作积极性。所以,由国家财政买单更现实。
轰动全台的江国庆冤案至今仍在追究,谁为这个年轻生命被冤杀负责
先来看一个台湾的故事。最近几年,一个冤案轰动全台。1996年9月12日,台北军营中一名幼女遭性侵犯后被杀害,情状之惨,让全台湾都愤怒了。重压之下,不出一个月,士兵江国庆被捕,“军方”宣布案件告破。尽管江国庆一直喊冤,可在绝大部分人的拍手喊快下,年仅20岁的他被“军方法庭”判决了极刑。孰料,他死后,经过6任“监察委员”的协力调查,在民间团体“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的推动下,2011年,江国庆沉冤得雪,被宣告无罪。为此,台湾“国防部”作出了1亿多新台币(20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
台湾很多民众和团体也认为“国防部”不应该拿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现在,台湾“国防部”启动了追偿机制,要求对此冤案有责任的“前国防部长”陈肇敏(案发时是“空军作战部司令”)等7人赔偿8844万元新台币,因为他们在重压之下,在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着重大的过失。据悉,同样被认为在该案中有责任的一位当时的“中校参谋”已经以280万元新台币的金额和台湾“国防部”达成和解,所以没被起诉。该案目前在“台北地院”审理中。
为什么能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呢?尽管公务人员的侵权是职务行为,然而并不代表他们在执行职务中就完全秉公办理,没有太过于疏忽大意或者徇私枉法的情景出现。如果犯了重大过错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是放任自流,可能会引发更大的恶果。这样也能避免纳税人的钱为个人过错而“过度买单”。而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所以,国家有必要在保护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避免纵容徇私枉法之间寻求平衡,由国家向有重大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是合理的。当然,这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普通受害者都是向国家而不是直接面对公务员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