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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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锁震落挡住车牌被罚 摩托车主告交警队败诉 |
来源:网络 点击:1639 时间:2013-04-08 13: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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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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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驾驶摩托车,遇到路面不平,原本放置在车后的链条锁不慎震落并正巧挡住了车牌。交警据此认定陈先生故意遮挡号牌,并处以罚款200元。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无心之过”竟被定性为“故意”,于是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链条锁遮挡车牌被罚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路经一处隧道进口时,被值勤交警拦下。经提醒,陈先生这才发现自己摩托车号牌中的部分字母和数字被车锁链条遮挡。交警当即指出陈先生的行为属故意遮挡号牌,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对其进行处罚。
陈先生马上解释称,之前就有交警向其指出过,链条锁掉下会遮挡住号牌,于是他特意购买了吸铁石将车锁吸在车后架上,这次可能由于路面不平车辆遇到颠簸,链条锁震落了下来挡住车牌,自己并非故意要遮挡。
对陈先生的解释,交警并未接受,仍然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陈先生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于是,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是否“故意”成庭审焦点
一审庭审中,陈先生和交警支队围绕陈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遮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陈先生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想车锁掉下来,不能构成故意。而且摩托车有前后两块牌照,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话,就把两块牌照都遮住了,没必要只挡住后面一块。况且自己知道车锁可能会掉下,已经购买了吸铁石,并非置之不理。
对此,被告交警队坚持认为,陈先生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车牌被遮挡,依法应当被行政处罚。被告指出,陈先生已经意识到不能遮挡号牌,但却没有完全避免该结果的发生。而且车锁在行驶中掉落也会发出响声,不可能没有发现。
交警队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现场拍摄的照片和相关的录音记录。
属间接故意驳回诉请
审理期间,黄浦法院还现场查看了涉案的摩托车,发现陈先生的车号牌上部分字母和数字有明显的磨损痕迹,且磨损的痕迹与链条锁遮挡部位相吻合,显然已是多次被遮挡。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故意是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为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的则为间接故意。经查,在此次被处罚前,陈先生的摩托车也曾发生过链条锁掉下的情况。因此,陈先生主观上明知摩托车遇较强烈颠簸,链条锁仍会掉下遮挡住车号牌,但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而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交警队认定陈先生故意遮挡摩托车号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陈先生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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