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眼 作者 :王学堂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的村民尹定前最近成了当地的知名人物!
尹定前的出名,先是和妻子离婚。这个社会,离婚虽然不是好事,但也不至于出名,尹定前出名的是离婚后居然和丈母娘结婚了。
这事够稀奇吧?
可这稀奇劲儿还没有过,尹定前又和“丈母娘”闪电离婚了。
其后他又和前妻复婚了!
这一连串动作真是让村民云里雾里不知所以!
更让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没过几天,尹定前走进派出所自首了,因为他涉嫌诈骗罪。
难道说女婿娶丈母娘这事犯法么?
尹定前是土生土长的翠屏区长江村黄金塆人。2010年,尹定前获悉黄金塆组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在确认消息属实后,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盘”:按照两人事先“调查”得知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补偿均是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李家春是外来媳妇,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经77岁。
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两口子盘算把“丈母娘”的户口也迁到黄金塆组。但此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前门”迁入被堵死了,两口子绞尽心思,想寻求“后门”突破。
终于,两人想出来了一个“天衣无缝”的计划——离婚、结婚、离婚、复婚,并立即付诸行动。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77岁的前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作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
通过不断的“婚姻”折腾,两人的如意“算盘”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事真的犯法么?网络上议论声一片!
普遍的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尹定前不过是利用了规则的漏洞!
我们先来分析女婿娶丈母娘是否违法?
说来,这种事极少发生,不过公公娶儿媳妇的翁媳恋确实可能存在。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之一的秦可卿,贾蓉之妻。她是营缮司郎中秦邦业从养生堂抱养的女儿,小名可儿,大名兼美。她长得袅娜纤巧,性格风流,行事又温柔和平,深得贾母等人的欢心。但公公贾珍与她关系暧昧,最终导致她早亡。
我看八卦书,有一个故事,一位女子贤惠无比,可惜丈夫喜欢拈花惹草,还好,她的公公(婆婆已亡)坚决支持她。可惜,这一公一媳两个弱势群体怎么能挽回那颗执意要离去的无情之心?于是,两人最终离婚,婚生子归儿媳,儿子落了个净身出门。
生活总是像开玩笑。就在公公对儿媳的同情之中,同情转化成了爱情,变成了翁媳恋!光是恋爱还不行,儿媳妇还要正式登记结婚。公公就不乐意了。这事怎么说呢?儿媳妇成了媳妇,俗话叫扒灰,这还不算,那孙子岂不成了儿子,爷爷成了爸爸,这个家庭成员之间怎么称呼都拗口!
据我看那篇文章,说这个儿媳妇是对前老公的报复,你不要我当媳妇,我就给你当妈!
可惜,上述故事没有找到出处。不过,现实生活中翁媳恋确实存在。
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8月13日法治频道道德观察《啼笑姻缘》一节目报道,江苏省高邮市一丧偶老翁与离异的昔日儿媳登记结婚。对此,群众议论纷纷,而法律专家也各有不同见解(http://www.cctv.com/program/ddgc/20050819/102219.shtml)。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5.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旁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2)同源于祖父母、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辈份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
其实,这个问题应当说在我国已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
可见,我们53年的最高法院就已较为妥善的处理了这类问题,就是资料所限,不知为何当时是最高法院管这事。可见,那时的法院权力比现在要大的多!
我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翁媳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产生遗传学的后果,但从传统习惯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看,他们之间是应禁止结婚的,旁系姻亲间的通婚可不予禁止。这种道德应当讲是高尚的,但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而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因此两者应有明确界线。也有观点认为,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西方国家普遍有此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丹麦、瑞士、墨西哥、秘鲁、比利时以及美国的9个州有此规定。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疏漏之处。对此,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毕竟我们每个人不都是生活在真空中,这样的立法规定对当事人有利对我们旁观者也无害。但是,为什么最高法院53年已经注意到的问题,婚姻法修改时没有涉及。分析原因或许有二,一是这个问题没有纳入立法者的视线;二是立法者采取了宽容的态度,给这种恋情以成长空间。个人认为后者更能说得通。
其后,我们分析这种骗取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知道,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女婿与丈母娘结婚登记是事实,而且结婚登记没有被合法取消,只是后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了二者的正常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认定二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有点难!
再次,有人认为这是老百姓都能看出的骗局,为何法律上就说不构成诈骗?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或者说法律的漏洞所在。完备而健全的法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标志。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人的认知限性,以及语言文字表达功能的局限性等,都使法律从其制定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所谓的法律漏洞,不但给国家机关运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生活带来困难,也使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带来困惑,法的安全性可预期性也就无法实现。
最后,为什么我认为尹定前无罪?
理由有三,一是按照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在罪与非罪之间,由于法律的漏洞,只能倾向于保护被告人,此之谓“放纵疑罪”;二者即便是认定其无罪,也不会引发民众效仿,毕竟这种事有点悖人伦!三者因人身权高一财产权,这种因人身变化引发财产增加的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对规则的利用而不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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