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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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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各类刑事诉讼期限规定
来源:本站  点击:2027  时间:2012-07-24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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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37天;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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