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微博关注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社会聚焦 大状说法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公益维权 媒体报道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021-63588005
13774354747
718140016
yanglawyer123@126.com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贵州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来源:网络  点击:1859  时间:2012-07-24 18:44:05
分享到:
      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黎庆洪涉黑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黎庆洪

  经过长达1个多月的开庭审理,法院认定,1999年黎庆洪纠集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在“同心会”的基础上,黎庆洪纠集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等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开设电玩城赌场聚众赌博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其中黎庆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首要分子。何菊建等38人先后加入黎庆洪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陆松涛等17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分别判处李相建等49人有期徒刑14年至6个月不等或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刑罚。

 
友情链接: 大状说法网 | 广州律师 | 上海律师 | 中国轨道交通网 | 汇法网 | 太原律师 | 无锡律师 | 惟正法律网 | 东方法眼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杨状律师网 | 深圳电器维修 | 链接申请
版权所有:杨状律师 盗版必究 CopyRight © 2012 沪ICP备1202493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68号中环现代大厦13楼(近常德路、胶州路) 办公电话:021-63588005,13774354747 E-mail:yanglawyer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