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41岁的北京男子廖丹伪造医院收费单据,4年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2万余元。该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网友们深受感动,纷纷为其捐款表示同情。广东企业家陈利浩更是表示愿意为其汇款17.2万元。
廖丹在妻子身患重症后,没有选择退缩与逃避,而是勇敢承担了救治妻子的重任。之所以选择伪造医院收费单据,绝非是为了牟取私利,而实属无奈之举。廖丹采取的方法固然不当,已经触犯了刑法,但这丝毫掩盖不了他善良的人性之美。人心向善,这也难怪公众的捐款义举了。如果说公众的捐款义举体现了温暖的“情”,那么公众的捐款动机则体现了理性的“法”。因为公众在情与法出现表面上的紧张与对立后,没有去制造、哄抬舆论,没有去诱导、绑架司法,而是自觉将“情”融入“法”,期望廖丹能通过积极退赔获得轻判。而许霆案所出现的反复虽是公众公民意识增强的表现,但绝非意味着公众公民意识的胜利,同时也昭示了司法的悲哀,因为司法向非理性的公众作了妥协。
本案中,廖丹涉嫌诈骗犯罪,无疑应进入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公众大可不必为此担忧,认为刑法就是冷酷无情的代名词,认为廖丹罪不该诛。其实,法中有情,刑法既有严厉的一面,刑法的“不可避免性”就是严厉;刑法也有温和的一面,微罪不入刑、微罪免刑罚,以及关于缓刑、减刑、假释的刑法规定就是温和。换句话说,廖丹即使没有退赔,也会得到比不具有此特殊情节--救妻的犯罪嫌疑人轻的刑罚判决。刑法是一个完整的理性体系,它在出台前就已经预见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实并为其做了弹性设计--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此弹性设计的结果。但即使法中无情,刑法有“不完整”的地方,从而使刑法正义和社会正义出现矛盾,使法与情出现割裂,社会现实也要服从刑法的调整。在法治社会里,法是社会现实的最高评价标准。如果有一种力量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左右法律,那么法律就不复存在了。在“完整”的刑法尚未出台之前,社会现实就必须接受“不完整”的刑法的约束。当然,一部良法不允许有明显的“不完整”,即使有,也应该及时加以修正。但这是立法者的职责,司法者的职责是使用法律,司法者唯一的上司是法律,司法者不应受到公众仇恨或同情的影响,而应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司法应该是民意的向导,而非民意的俘虏。只有如此,司法权威才能得以树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恢复。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即使公众不相信辛普森无罪,但仍然能接受辛普森无罪的判决,就是司法权威起作用的明证,就是法大于情的益处。
公众不试图影响司法是法治的进步,司法排除公众影响也是法治的进步。不论公众还是司法者,每个人都尊重法律,都接受法律规制,也许才是本案给人最有意义的启示。
(作者:黄文得 单位: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