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原是甲公司的业务骨干,甲公司后于2007年申请注销,姚女士也早已换了别家公司,然而时隔多年,姚女士却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卷入一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纠纷。
姚女士拿着法院寄来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找到杨状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原来,甲公司股东任某在2009年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的大股东胡某借款人民币数百万元,胡某通过乙公司银行账户向仍未注销的甲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向任某支付该笔借款,时隔几年,乙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发现了该笔应收账款,便将甲公司的两个股东——任某和姚女士诉至法庭。姚女士疑惑不解,自己何时竟成了甲公司的股东?原来,姚女士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竟被任某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之一,工商档案中的一系列材料也是在未经过姚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由别人代签的。
杨状律师团队通过对案情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仔细分析与讨论,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法院最终将该笔债务认定为甲公司股东任某和乙公司股东胡某之间的个人债务,判决驳回了乙公司对姚女士的诉请。
大状说法:
由于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公司负责人因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文书的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丧失等原因,冒名行为在公司经营中屡见不鲜。本案中,姚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差点因此背上了250万元的债务。大状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如需对外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中注明用途,避免被他人恶意利用;如遇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注销等手续。不要让一些有心之人有机可乘。一旦发现自己被人冒名成立了公司,也要立即向相关登记部门反映,必要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另外,这里也要提醒在公司担任股东的朋友们,在注销公司时,应注意完成注销的所有程序,包括注销银行账号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倘若不慎因公司注销问题被卷入诉讼的,亦不要惊慌,可向律师求助,及时解决问题。正如本案一样,法律关系终究还是会回归本位,个人的借贷,仍应由个人承担,而不会牵扯到他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本案中的真实法律关系,即本案中系争债权源于任某与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非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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