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A。
原告:熊B。
法定代理人:熊A。
原告:熊C,
法定代理人:熊A。
原告:杨D。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H,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R,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国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上海市闸北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联合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熊A、熊B、熊C、杨D属杨某的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5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23376元、死亡赔偿金405124元;(上述费用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熊A、熊B、熊C、杨D属杨应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05.75元,由被告上海F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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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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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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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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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 |
王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