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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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交通事故案例经典判决书 |
来源:本站 点击:6854 时间:2011-12-06 21:4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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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孙A系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C管理段员工蒋B停在路边的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孙A承担主要责任,蒋B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孙A受重伤、蒋B受轻伤、C管理段员工沈某死亡。本案即是孙A起诉蒋某及C管理段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尽管本案是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本案判决书从行文、文采、严谨、法律专业等各方面考虑均为上乘,已经超过了大部分上海法院的判决书质量,可谓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尽管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同,导致大状认为本案中有关营养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议,但总体而言,该文实属一篇严谨而专业的法律文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嘉盐民初字第2211号
原告:孙A。
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B。
被告:浙江省C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浙江省C武原街道众安桥南7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D,该单位段长。
委托代理人:党某,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C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
代表人:蒋晓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单位职员。
原告孙A与被告蒋B、浙江省C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C公路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直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甘琴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金观、陈生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状、被告蒋B、被告海盐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党某、被告中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起诉称:2010年10月27日,原告驾驶沪B58888中型厢式货车途经C武原街道路段时,与被告蒋B驾驶的浙04/41516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经交警认定,被告蒋B承担次要责任。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休息期为30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20日。另,浙04/41516大中型拖拉机车主为被告海盐公路段,交强险公司为被告中保公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444807.90元。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保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172000元;2、判令被告蒋B、海盐公路段连带赔偿扣除保险费后各项费用总额的40%,计人民币509123.1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原告损失;2、判令被告蒋B、海盐公路段连带赔偿扣除保险费后各项费用总额的30%,具体数额待法院审理后确定(按照损失总额1444807.90元减去保险额度内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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