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镇新河村居委会22楼3单元7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四村82号404室。
委托代理人杨状,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63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635号: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四村82号404室。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