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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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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发布《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
来源:转载  点击:7668  时间:2014-05-02 0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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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上海一中院、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建设与司法保障”论坛在沪召开。论坛期间,上海一中院正式推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藉此为建设中的自贸区已经和可能出现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等环节提供指引性思路。
 
  审判原则: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
 
  该《指引》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自贸区政策和上海高院相关指导意见,经过前期多方调研、凝识聚力、反复论证之后的集体智慧结晶,共计一百条,包括总则、涉自贸区案件的立案与送达、审理、执行、审判机制、审判延伸等七章内容,其中审理部分又根据合同、公司、金融、知识产权等八类案件具体分节规定,力求与自贸区改革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叠加”要求相衔接。
 
  结合自贸试验区的特点,从审判实际出发,《指引》将依法审判原则、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原则、审判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确立为“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原则,以此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正确把握案件的审理方向。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需要协调法律与政策规定时,所规定的审判原则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规范。
 
  审慎审理涉及金融创新案件
 
  金融制度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引》结合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对金融创新等活动的法律认定规定了审理方向。由于金融案件的审理相较于一般商事案件有其特殊之处,为此《指引》规定要“审慎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惯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交易效率。”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或专业从事金融服务、贸易的法人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虽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作明确规定,但是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保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所准许事项范围的,应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自贸区不应成为冒险家的乐园”
 
  “一些法律规定在自贸区内不适用,但这其实是对审判的要求更高,自贸区不应是冒险家的乐园,规则必需建立,但也要允许试错。”上海一中院陈立斌院长表示,在刑事法律方面,《指引》对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适用法律予以明确。
 
  由于自贸试验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外商投资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为此,《指引》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刑事相关罪名的适用条件予以了明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自贸试验区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不再适用”。同时,《指引》针对走私、洗钱等常规犯罪,规定应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更高效,司法更公开
 
  “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多为商事案件,其对执行效率有着较高的要求。为此,《指引》提出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执达员制度,规定“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探索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试验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上海一中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介绍,“陪执员的来源可以由目前的部分陪审员兼任,也可以由基层组织推荐选拔。他们不仅能为执行提供财产信息,还能起到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的作用。”
 
  为有效衔接今年5月起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指引》在临时措施方面予以支持,“当事人根据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指引》还对仲裁前的保全进行了细化规定,“法院在收齐相关材料后(保全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等),即直接予以受理。”
 
    司法公开方面,《指引》规定“本院审理的涉自贸试验区案件,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在互联网站上公开发布裁判文书”;“本院受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应依法向当事人发送《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司法公开的相关事项”。(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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