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23日06:41解放网
许小姐是上海一家母婴产品销售公司的仓储部仓管。在工作将近一年之际,19岁的她突然呕吐不止、感觉头晕乏力,经周浦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医生还开具了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然而,当许小姐向公司请假时,却被告知这种未婚先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还规定,请病假必须要有三甲医院开出的病假单。
由于许小姐执意要休假,公司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了和许小姐的劳动合同。
许小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保护妇女的相关劳动法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许小姐的请求。
母婴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母婴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撤销,并判决公司支付许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615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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