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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状律师,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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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鉴定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  点击:5854  时间:2011-06-26 21: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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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鉴定的合法、合理,接下来的赔偿才能合理的进行,现就伤残鉴定的一些情况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1、伤残评定的时间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伤残评定机构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

  3、伤残等级的确定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因此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受限程度)、双方的责任承担情况(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和车辆的保险情况,还有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或经常居住地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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